嵩明县装备制造相关政策

2023年05月14日 16:14:01装备制造政策浏览量:2次

(一)实缴注册资本奖励

1. 内资企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且资金用于新区的, 1000 万元给予 15 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1000 万元。上述企业为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和央企的,每 1000万元给予 25 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 2000 万元。

2. 外资企业。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500 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 3% 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产业发展扶持

3. 用地类项目。对符合国家、省、新区产业发展导向中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的用地项目,其项目投资强度符合不低于 300 万元 / 亩、税收产出不低于 30 万元 / 亩准入条件的,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两年按照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 80% 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第三至五年按照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 50% 予以奖励。

4. 非用地类项目

(1)产业扶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新材料、大健康、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产业,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 1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 10% 给予扶持。认定为总部经济的,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20% 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30% 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40% 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50% 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60% 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3000 万元以 40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70% 扶持;

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4000 万元以上,每增加 100 万元,扶持比例增加 1%,扶持比例最高不超过 80%。经新区经济发展部和税务局认定为结算中心、运营中心或集团总公司的,合计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达 1000 万元以上的,可参照此梯度奖励政策执行。

扶持期限从企业上缴税收之日算起,原则上不超过 3 年,若企业在扶持期限内每年均按约定完成地方财力贡献的,扶持期限可延长2 年。

(2)厂房及写字楼扶持政策

①房租补贴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 3 年内,对租用新区直管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3000 元 / 平方米且年度上缴综合税收达到 480 元 / 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标准化厂房租金“三年减半补贴”政策;对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4000 元 / 平方米且年度上缴综合税收达到 600 元 / 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标准化厂房租金“三年全免补贴”政策,具体按“先收后补、按年结算”方式办理。

②免租期政策

对租用新区直管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承租人自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享有不超过 3 个月免租金装修期。

③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租用新区直管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对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高5000 元 / 平方米的企业,按照每平方米超出部分的 10% 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④写字楼租金补贴

当年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经新区经济发展部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且自用的,自注册年度起连续3 年,按 20 元 / 月 / 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扶持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缴纳租金低于扶持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额度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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