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凤尾竹”育才项目“首席技师”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05月05日 13:11:37育才项目浏览量:2次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德宏州“首席技师”选拔培养、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德宏州“英才兴边”计划(2021—2025年)》(德发〔2020〕2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德宏州“首席技师”专项在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州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德宏州“首席技师”专项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县市人社局)汇总申报、州人社局组织审核评审、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从2021年起,每年评选认定10名左右“首席技师”。

第四条  德宏州“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生产一线倾斜,高端引领,确保质量,优化结构,综合考虑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围绕“五网”、新基建、装备制造、文化旅游、民族民间技艺等产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的优秀高技能人才进行选拔。

申报德宏州“首席技师”专项,须为德宏州区域内学校、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德宏单位和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一线全职工作2年以上在职在岗优秀技能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能申报。已入选省级以上“首席技师”专项的人员不再申报。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有严谨务实学风和工匠精神。

2. 一般55周岁以下,技工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以上院校毕业生,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在带徒传艺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德宏州“首席技师”工作室日常工作。

3.在德宏长期居住、工作、生活。

(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州级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状元和兴滇人才奖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带徒传艺和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方面成绩突出,做出较大贡献。本人或所带徒弟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六名或省级技能竞赛前三名或州级技能大赛第一名。

3.技能水平拔尖、技艺技术精湛、实践经验丰富,能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做出较大贡献。

4.在本行业领域创新创造能力强、影响带动作用大,业内认可度高。在技术岗位上有重要贡献、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多次获奖,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具有生产应用价值。

(三)放宽条件

在非遗传承技艺、银器制作、民族刀具、民族工艺品制作、民族乐器制作、木雕、根雕、根艺工艺、编织工艺(含竹编、藤编、草编)、陶瓷陶器制作、石刻(含玉雕)、刺绣、织锦、蜡染、制茶等民族民间技艺方面有公认绝技绝活的优秀技能人才,可不受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工作单位限制。年龄条件放宽5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

4.近3年内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5.学术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6.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申报程序。德宏州“首席技师”每年申报评选一次,时间为4月至7月。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由州人才办统一印发),申报人填写《德宏州“凤尾竹”育才项目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

1.申报人需提交证明材料:德宏州“首席技师”申报表(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主持(参与)过的项目证明,获州级以上奖励证书;主要成果(代表性产品、操作法、工法、技艺及发明专利书)或证明材料(需经单位核实签章)。

2.申报单位需提交材料:申报德宏州“首席技师”专项及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项目报告,包括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工作室计划目标等;推荐单位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职工教育经费(当年工资总额的2%)用于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提供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承诺;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州级主管部门或县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审核,按干管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遵纪守法书面意见。无主管部门或居住在农村、无固定单位的申报人由居住地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或派出所出具遵纪守法意见。

所在单位隶属州直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属驻德宏单位(统称州直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州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并签署意见;所在单位隶属县市,由县市人社局(称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委宣传部审核。州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县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

州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三)评审。州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组,通过材料审查,对申报人才需求迫切性、技术技能水平,技术技能先进性、可行性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单位配套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按控制名额提出人选建议。邀请州纪委监委派驻人员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四)审定。州人社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名单,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告。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选,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告5 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州人社局发文,并授予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证书。

第六条  支持政策。德宏州“首席技师”享受《德宏州“英才兴边”计划(2021—2025年)》政策支持。

(一)由州财政一次性给予入选者0.7万元专项培养经费和0.3万元特殊生活补贴,并进行重点培养。

(二)入选后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评选和各类教育培训。

(三)各部门在相关项目支持上予以倾斜,所在单位为人才承担州级重大课题研究、技术创新等提供相应支持。

第七条  管理监督

(一)责任义务

1.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德宏州人才项目。

审核推荐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本单位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本单位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 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入选德宏州“首席技师”专项后,必须连续、全职在德宏州工作不少于5年(时间从州人社局发文之日起算)。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领衔组建州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牵头开展工作,2年内为企业或社会培养5名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要积极申报各类重大攻关项目;要主动将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弘扬工匠精神。

3.州人社局负责德宏州“首席技师”专项综合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创新创业进展,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审核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审核推荐的德宏州“首席技师”服务、管理、监督。所在单位是德宏州“首席技师”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人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为人才及其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德宏州“英才兴边”计划所有项目。

4.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经费管理

1.支出范围。德宏州“首席技师”专项培养经费可以用于下列支出:(1)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科研、攻关、技术技能创新、试验研究、技能技艺传承等所需购置的各类设备、仪器、仪表、工具、材料等。(2)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必要的改造、修缮、装修费用。(3)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功宣传展示、成果推广所产生的展板涉及制作、模型制作等费用。(4)购买技能大师工作室办公设备,含电脑、投影仪、打印机、扫描仪、桌椅、资料柜等。(5)购买技能大师工作室所需技术资料,发布技术论文、申报工法及专利等产生寄递费、设计费、出版费、印刷费、专项申请费等。(6)参加本职业(工种)领域新知识新技术培训、出州深造学习、技术交流活动等产生的差旅费、会议费。(7)参加州以上各类人才会议、表彰颁证、交流活动等产生的差旅费。

2.控制范围:德宏州“首席技师”专项培养经费,不得用于所在单位职工职业培训、技能竞赛等所产生支出;不得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的加班费、奖金等。

第八条  考核。州人社局牵头,连续两年,对入选德宏州“首席技师”人才的作用发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于每年10月至11月进行,主要采取实地调研、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方式开展。由州人社局制定针对性考核指标,重点围绕人才培养、项目成果、社会效益以及申报时提出的工作目标及预期贡献等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首席技师”称号,并收缴所有财政支持经费。

第九条  退出机制。德宏州“首席技师”培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核实,由州人社局研究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德宏州“首席技师”称号,审核推荐单位负责督促人才所在单位按原渠道缴回所有财政支持资金。

(一)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连续、全职在德宏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存在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3种情形之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支持当地党委政府工作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德宏州“首席技师”的。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州人社局解释。

德宏州“首席技师”专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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